德建发[2010]42号
关于实施德宏州廉租住房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德宏州廉租住房管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德宏州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户籍状况:户口薄、身份证;(家庭成员具有本州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州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
2、住房状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
3.经济状况: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并提供收入证明或低保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家庭人口认定
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薄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
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3、户口在本州但不在本州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4、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等认定的为准;
5、没有本州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6、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原则上分别作为家庭单元申请,不混合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丧偶父母或户口在同一户口薄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计入保障人口数;
7、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6)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朋友、亲戚、邻居的住房。
3.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收入标准认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
3、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凭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未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
4、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的,凭低保证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
(四)其他
1、借住、寄住和搭建临时建筑的低收入家庭,按无房户对象给予保障;
2、家庭原有住房,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且暂时家庭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经社区、街道证明属实,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3、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或亲属处的申请家庭,可视为单独一户。
三、受理登记
(一)申请人将资料送交家庭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送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送交公安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所在家庭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二)各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且住房困难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三)各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将分批按计划安排的配租家庭名单下达配租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家庭及时与当地廉租房管理部门办理配租手续;
(四)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四、年审复核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市民政局及公安部门,经两单位认定后报送县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及有关政策认为须对被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和额度等进行调整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每年12月汇总本地情况报州建设局备案。
五、配租管理
(一)根据《德宏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我州廉租房制度,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发放为辅。
(二)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提供合适的房源,申请家庭与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算,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各县(市)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文件及时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建设局备案。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政策。
(五) 物业管理
廉租住房小区可采取小区自治及物管企业管理的方式:采取小区自治由街道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聘请小区内的低收入者来当保安、做清洁工和当物业管理员等;采取物管企业管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地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小区的物业服务。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用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六、腾退措施
(一)保障对象不再符合配租条件而不主动退出住房的,由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下达《限期退房通知书》,申请家庭自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一个月时间内腾退住房,限期内的租金按配租租金的三倍收取。超过限期时间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追缴所欠缴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并将情况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二)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由县市廉租房管理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退出时要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且当地有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应停止廉租住房保障。
七、租售并举
对达到规定入住期限,经济条件好转且具备一定支付能力的廉租住房住户,实行廉租住房定向销售政策。购买廉租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廉租住房满5年并已按照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廉租住房同期出售价差补缴土地收益等有关价款的,可上市交易并由当地政府优先回购。
八、资金管理
(一)廉租住房租金由辖区内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实行收支两线、专款专户管理,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小区管理费用;
(二)销售廉租住房的收入作为辖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户管理,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九、附则
(一)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及州建设局依法查处。
(二)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