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房〔2008〕372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
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检查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房管局,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加强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和执业质量,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机构设立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数、注册资金、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机构内部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和审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信用档案、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是否及时、真实、准确;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办理了社会保险。
(三)经营业绩。重点检查2007年1月1日以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业绩及记入机构信用档案的情况;在资格申报、晋级中有无虚报业绩的情况。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估价报告质量和职业道德。重点检查在估价业务及报告中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等迎合委托方出具估价报告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否存在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重点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办理注册变更、续期注册、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
云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清理检查工作;省房地产估价师专业委员会协助有关工作。
各州、市建设局(房管局)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估价行业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清理检查采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和建设厅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自发文至2008年9月1日止,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
2.2008年9月底前,各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查、全面检查书面情况及本地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报送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政编码:650032)。
3.2008年8月至9月,省建设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房地产估价行业清理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按时上报有关资料。上报材料包括:
1.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报告;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报表(纸质及电子文档);
3.2007年、2008年1-6月经营业绩分类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文档);
4.2008年1-6月房地产估价报告二份(抽查)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如实填报自查情况,自查率要达到100%。在自查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的,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三)对不符合条件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取消或降低其资格等级;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不正当竞争、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检查结束后,省建设厅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获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个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通报主要商业银行,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云南省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报表(点击下载)
2、2007年、2008年1-6月经营业绩分类统计表(点击下载)
二○○八年七月九日